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市**构件厂与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构件厂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构件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市**构件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