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达州**有限公司与孙*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达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典当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四川省达州市佳诚公证处作出的(2015)达市佳证字第937号公证书及(2015)达市佳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达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借款期限6个月)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若借款人到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时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借款已到期,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申请执行人达州**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四川省达州市佳诚公证处作出的(2015)达市佳证字第937号公证书及(2015)达市佳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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