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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重庆宏**有限公司、中江县公路建设投资开发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李**、重庆宏**有限公司、中江县公路建设投资开发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德*一终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杨**申请再审称: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针对多层转包、非法分包,应当确认施工合同无效,转包人、非法分包人均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请求判决李*能与重庆宏**有限公司对欠付再审申请人杨**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从“重**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后先将该工程交由吕**负责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吕**又将该工程交由李*能施工,对此重**公司予以认可并在施工过程支付了李*能部分工程款”的事实看,重**公司与李*能之间应是一种建设工程转包关系,而李*能在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杨**,由于李*能与杨**均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因此他们之间的转包合同均属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未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支付责任的,不予支持,二审改判重庆宏**有限公司对欠付再审申请人杨**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杨**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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