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侯区宏大三牛皮革经营部与被告武侯**皮鞋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侯区宏大三牛皮革经营部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侯区宏大三牛皮革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侯区宏大三牛皮革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武侯**鞋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5元,减半收取4402.50元,由原告武侯区宏大三牛皮革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