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旭朝农**禄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42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400元,由原告绵阳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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