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攀**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攀枝花市仁*区人民法院(2015)仁*民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攀**造有限公司又以经上诉人核实,上诉理由不成立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攀枝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攀枝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