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乐山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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