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德昌锌**限公司与被告成**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昌锌**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昌锌**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德昌锌**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5元,减半收取3817.50元,由原告德昌锌**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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