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王**及第三人达州市通川区征地拆迁办公室、第三人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59元,减半收取727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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