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刘**、吴**、陈*与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江*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吴**、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吴**、陈*租赁合同款人民币本金210548元,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258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未查到被执行人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刘**、吴**、陈*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划拨被执行人何**银行存款人民币114400元,被执行人已经负担执行费人民币3258元,余款于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刘**、吴**、陈*与被执行人何**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1054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经执行到位人民币114400元。被执行人何**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吴**、陈*人民币9614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终结(2014)都江*初字第2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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