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南部县石泉乡人民政府不服西充县人民法院(2010)西充执异字第268-3号裁定一案期间,申请复议人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其处分自己复议权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复议人南部县石泉乡人民政府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