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中**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原告四川中**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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