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鼎**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责任公司印刷分公司、成都中**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鼎**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以“对方已全部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四川**有限公司与中国铝**重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四川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绵阳市**责任公司与宁**、李**、四川永**限公司典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周**与告秦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限公司与陈**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成都富**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阳光财产**中心支公司与刘**、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