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鼎**限公司与成都中**责任公司印刷分公司、成都中**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鼎**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责任公司印刷分公司、成都中**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鼎**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以“对方已全部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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