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有限公司与中国铝**重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重庆分公司、中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2015年9月9日分别撤回对被告中国**限公司和中国**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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