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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诉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2月13日在四川**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架、打架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7月,双方因发生打架纠纷后分居生活至今,一直没有和好。综上所述事实,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仅维系着法律形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柳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部分是事实,虽然有打架、吵架,但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是因为钱的问题。我们结婚的钱都是父母保管,我们两人没钱了,就闹矛盾、吵架。2015年7月分居是事实,那是我在外打工挣钱,我们还经常联系。

原告谢*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身份信息。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谢*,现在才认识柳某某。谢*的父母租的我房子,谢*因与丈夫关系不好回她父母家住,柳某某家人来找麻烦。2015年农历腊月,柳某某到谢*父母家找其回去,谢*不愿回,我劝说。第二天,柳某某及其父母三人到谢*父母家闹事连续2天,公安最后制止。2016年农历正月初三,柳某某及其父母又闹事,公安制止并将他们带到派出所。几次闹事我都劝说,听谢*说其丈夫打了她三次,他们一个要离婚,一个不同意离婚。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认识原、被告双方,2015年农历正月,谢*公公给谢*母亲打电话说他们两个在闹矛盾,我与谢*母亲一同去劝说,柳某某要带谢*打工,谢*不去,发生矛盾,后经劝说出去打工。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几柳某某及其父母来谢*父母家闹事,我在场看到刘**声称将谢*及父母杀害,公安制止。另他们结婚时,柳某某给女方40000元彩礼。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谢*父母在我们街上住过,认识谢*,柳某某不熟。大约在2014年农历腊月,他们举行结婚仪式,我作为客司安排仪式,柳某某那方当时拿了40000元彩礼,到青花街上接谢*,婚后谢*父母搬到万源去住。

6、领条(复印件)。证实2016年2月10日原告退还被告彩礼20000元。

7、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证实被告收到彩礼钱20000元。

被告柳某某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供的第1-2份证据无异议;第3、4份证据提到的纠纷是因为发生了交通事故,需要原告的身份证件,原告不给才造成;第5、6、7份证据收彩礼和退了2万元的彩礼属实。

被告柳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结合庭审,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第1-7份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原告谢*与被告柳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双方一同外出务工。2015年2月13日原、被告在万源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外出天津、大连等地务工。期间被告父母出资以原告的名义购买小车一辆。同年7月双方为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离开,被告仍继续在外务工。2015年腊月因发生交通事被告需原告提供身份证件进行理赔,原告家人与被告家人发生争执,公安派出所介入处理。2016年2月原告方退还被告方彩礼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共同外出务工致力家庭的发展,应该讲双方建立起了夫妻感情。虽双方家人在2015年腊月发生争执,系事出有因,其责任在于原、被告事前缺乏沟通、理解,致使矛盾的升级。希望原、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以此为戒,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庭审中被告亦不愿意离婚,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谢*与被告柳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谢*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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