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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