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合江县支行与被告黄*、刘**、胡*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合江县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黄*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为76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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