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刘*在中国建设**洪支行子昂所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