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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亿佳隆**限公司与吕*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亿佳隆**限公司与被告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亿佳隆**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亿佳隆**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亿佳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四川亿佳隆**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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