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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威**有限公司与谢*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川蜀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蜀**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一、二审判决中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证据公证QQ邮件涉嫌伪造,现有新的公证文书显示,陈**发送的同一邮件内容与一、二审中公证的邮件内容不一致,原公证的邮件内容存在明显的增、删情况。(二)二审法院不支持蜀**公司的内控制度及《奖金的考核发放办法》等规定发放奖金完全错误。被申请人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完全知晓并签字确认,这是公司与劳动者达成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否认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奖金发放的规定。(三)本案中公司财务人员与职工的往来QQ邮件仅是一种核对行为,并不能以该邮件内容认定职工的应发奖金数额,而且本案中的邮件内容是职工自己制作并上传给财务人员,只是双方核对中的一个环节,最终提成奖金的计算额由公司总经理确认后,财务人员才制作奖金发放表发放。二审法院以案涉邮件内容作为奖金发放依据严重违反公司内部奖金发放制度,并且计算金额严重与实际不符。公司实际发放的奖金数额远远大于邮件中认定的应得金额,但二审法院根本未查清该事实,造成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四)本案系劳动者自动辞职,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五)本案一审审判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的事实二审中并未解决。综上,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谢*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诉讼中的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蜀**公司并未提出异议;蜀**公司并未提供完全发放工资的证据,一、二审法院对公司相关制度的认可与否,不影响所做具体项目应提成奖金的发放计算方式;一审法院审理时间较长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请求驳回蜀**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蜀**公司财会人员陈**通过QQ邮箱发送名称为“工程2011项目奖”的文件,显示蜀**公司尚有提成工资没有完全发放给谢*,同时该文件显示了谢*个人已完成具体项目、已领取奖金、已出报告未提成工程、未领取奖金及提成工资的计算方式等情况。二审法院依据蜀**公司财会人员陈**在QQ群发送的邮件,认定蜀**公司拖欠谢*计提工资并无不当。蜀**公司认为该QQ邮件不能作为计算谢*发放提成奖金的依据,但蜀**公司财会人员在对案涉劳动者上报的奖金提成表格核对中,并未对上报的提成金额提出任何修改意见,或对劳动者是否应得到该表中计算的提成数额进行批注说明,即将该邮件发回劳动者的行为本身,通常意义上即表明公司已经进行了核对,而本案一、二审诉讼中,蜀**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邮件中所列项目工程并非谢*完成,或者邮件中所列提成计算错误。二审法院因此认定蜀**公司拖欠谢*计提工资并无不当。蜀**公司在再审申请中提出提成奖金的发放需满足公司对涉及工程已开票收取了相关费用的前提,但在诉讼中,蜀**公司也未提交案涉项目工程至今仍未收款的依据。案涉QQ邮件内容已经公证证明,一、二审诉讼中蜀**公司并未对该公证证明的QQ邮件内容真实性提出任何异议,虽然蜀**公司在申请再审中提交了一份新的对案涉QQ邮件内容进行的公证,但该新的公证文书并不必然推翻原公证内容,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新的证据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二审判决认为谢*在蜀**公司拖欠提成报酬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有权向蜀**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蜀**公司认为一审审理期限过长,应当第二次开庭却未开庭违反法定程序,但该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综上,蜀威咨询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四川蜀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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