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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煤矿诉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荣**煤矿诉被告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煤矿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荣**煤矿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煤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煤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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