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荣**煤矿诉被告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煤矿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荣**煤矿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煤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煤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案外人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诉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外人马*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三**限公司与上海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京**限公司与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亿佳隆**限公司与吕*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京**限公司与刘*、余秋辰、四川华**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与温谋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蜀威**有限公司与王*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