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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限公司与上海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省**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向四川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交纳上诉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上诉人四川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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