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盛**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原告泸州盛**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因原告泸州盛**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同时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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