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季**申请执行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夹江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季**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4216.88元(其中医疗费2127.07元,护理费231.43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598.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张*负担。”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216.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四川省乐**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张*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9月2日,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2)夹江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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