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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中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杜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杜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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