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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王某某、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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