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高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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