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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