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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王一与四川万家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王一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万家和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和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罗**、王一与万家和公司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万家和公司装修罗**、王**的位于成都市二仙桥北二路4号东圣苑1幢2单元705号房屋,工程造价为20350元;工程有效期限为55天,从2010年5月23日起计算;合同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任一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2010年3月21日罗**、王一支付装修定金1000元、2010年5月22日支付装修首付款9000元、2010年6月7日,支付中期进度款11200元,三次总计支付21200元。

2010年7月21日,罗**、王**到万家和公司赔偿瓷砖款740元。2010年8月5日,罗**、王**到万家和公司退回装修款1300元。装修完工后,罗**、王一检查房屋发现存在问题,万家和公司退还罗**、王一装修款2000元。2010年11月17日,罗**、王一出具收到退还装修工程款2000元的收条。

2011年1月12日,万家和公司工作人员蔡**确认装修工程保洁、餐厅吊顶、厨柜台面有磨花现象、开关面板、插座面板有污染、热水器冷水管高低不平、电视机座加固位置等工程问题。施工过程中,万家和公司人员损坏罗**、王**购门,2011年1月15日,万家和公司支付赔偿款5387元,罗**、王一出具收条。被损坏门及门套罗**、王一于2011年3月13日交给万家和公司工作人员谢银行。2011年1月25日,罗**、王一出具收到因万家和公司在装修时损坏而赔偿的12个开关、插座面板的收条。

2011年8月8日,罗**、王**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万家和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14855.50元,并及时与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原审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经过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1、商品房买卖合同;2、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3、公司报价表;4、工程进度款申请单;5、收据;6、欠条;7、工程问题说明;8、收条等证据在卷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罗**、王*与万家和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通过庭审可以确定,万家和公司在完成装修工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罗**、王*遭受损失,对此万家和公司通过赔偿及退还部分装修款的方式予以赔偿。这一事实可以依罗**、王*出具的5份收条予以证实。从罗**、王*的出具的收条可以看出,罗**、王*接受万家和公司退款、赔偿等解决装修问题的办法。双方对装修问题的解决已经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罗**、王*的陈述,工程完工后,双方于2010年11月17日就对装修款进行了结算,基于结算万家和公司退还了罗**、王*2000元。结算之后,万家和公司确认的装修问题均属于装修瑕疵,罗**、王*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能作为万家和公司未完工违约的依据。双方对装修工程中对罗**、王*造成的损失,万家和公司均已赔偿且已履行,罗**、王*未有证据证明其还有未得到补偿的损失作为其请求违约金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罗**、王*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其请求万家和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罗**、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元,由罗**、王*承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罗**、王**,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在原审中主张的是要求万家和公司支付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和进行工程完工结算。而原审法院审理的是万家和公司在进行装修中是否对上诉人造成了损失以及损失是否赔偿,却并未对是否造成工期延误,以及工期延误的责任,违约金的给付有无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等进行审理,导致事实不清。万家和公司违约的事实清楚,合同中对违约金也有明确约定,应当予以认定。2、原审法院混淆了“违约责任”、“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违约金”三个不同的概念,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万家和公司向上诉人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14855.50元;改判万家和公司及时依据合同约定,与上诉人进行完工总结算(包括向上诉人填写工程结算单,出具工程保修单,开具正式统一发票);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万家和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万家和公司的主要答辩意见为:万家和公司于2010年11月17日完工并没有违约,不应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万家和公司完工时,对增减项目、该退的已退,该赔的已赔,故万家和公司已完成装修、交付、结清义务,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同时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经本院审理后另查明,合同签订以后,万家和公司于2010年5月23日进场施工,按照罗**、王*与万家和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万家和公司应当于2010年7月16日完成工程。诉讼中万家和公司自认的完工时间为2010年11月17日。由于罗**、王*认为万家和公司安装的地砖存在质量问题,遂委托第三方对地砖进行了重新安装。2011年3月,万家和公司员工将其损坏的门从罗**、王*家中拉走,罗**、万一将装修锁予以更换。二审中罗**、王*对双方已经进行了工程的各个单项结算没有异议,同时,罗**、王*明确表示,其主张工程结算的目的是要求万家和公司交付保修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万家和公司是否逾期完工,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万家和公司实际进场时间及万家和公司自认的完工时间,万家和公司逾期完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万家和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案涉合同的总标的仅2万余元,再结合万家和公司已经对罗**、王*在合同履行中的相关损失进行了赔偿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万家和公司应当承担的逾期完工的违约金为2000元。

关于是否应当判令万家和公司与罗**、王*进行结算的问题。根据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双方已经对工程的各个分项进行了结算,应当认定万家和公司与罗**、王*已经进行了实际结算,再结合罗**、王*诉请判令结算的目的,即其目的并非在于确定相应工程款项,而是要求保修单的事实,本案已无判令双方再次进行结算的必要,故对罗**、王*要求结算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判决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万家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罗**、王**约金2000元;

三、驳回罗**、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均由四川万家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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