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原告唐**与被告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324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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