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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原告唐**与被告刘**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324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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