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大秀诉被告隆*苏泸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冯**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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