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益**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益**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益**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成都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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