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被告庹*、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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