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双流品源皮革经营部与成都美**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双流品源皮革经营部(下称品源经营部)与被告成**责任公司(下称美**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品源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美**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品源经营部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12日签订《皮革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后双方因皮革质量产生纠纷,遂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关于成都美**任公司与双流品源皮革经营部前期供货问题的处理协议》。根据协议第三款,原告从2013年1月开始给被告供货,直到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182858.8元。根据协议第四款,若被告未按协议付款,不享受折价131283元。可是截止2014年12月31日到目前为止,被告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原告到被告处与其接洽商谈多次,被告根本没有还款意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314141.8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美**司辩称,原告向被告供应皮革是事实,因为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于2013年12月23日达成《关于成都美**任公司与双流品源皮革经营部前期供货问题的处理协议》,协议对原告所供货物的单价进行了调整。关于协议中涉及货物折价131283元应当理解为违约金,明显过高,要求调整。另外,原告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且被告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已向原告提出,至今未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原告品源经营部多次向被告美**司供应皮革,截止2013年12月23日原告共送货87522SF,被告欠货款711407.78元。双方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关于成都**限公司与双流品源皮革经营部前期供货问题的处理协议》,该协议载明,被告美**司在加工使用皮革过程中,发现皮革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质量存在缺陷,约定皮革每SF折价1.5元,总计折价131283元(87522SF×1.5元/SF),从所欠货款中扣除,被告实际欠原告货款580124.78元(711407.78元-131283元)。同时约定在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货款397265.78元与原告,余款182858.8元作为售后质量保证金,有质量问题直接在保证金中扣除,余款将在不晚于2014年12月31日支付。被告在协议中承诺若未按约定的条款付款,不享受折价131283元。协议签订后,被告按约支付了货款397265.98元,余款182858.8元经原告催收无果,原告遂起诉来院。

庭审中,被告承认原告所供皮革已于2013年底前全部生产加工成沙发进行了销售,同时提供沙发售出后销售商反馈沙发皮革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材料以及向原告反映质量问题的电子信息;原告否认被告曾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其提出过皮革质量问题,认为沙发销售商反馈有关皮革质量问题的证据与原告没有关联性。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协议》、营业执照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买卖皮革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的《处理协议》,客观反映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并对已交付皮革的质量、单价和付款方式进行结算和调整,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处理协议》中客观反映因原告提供的皮革质量存在瑕疵,在被告能够接受的前提下,对已供货物进行折价,但被告如逾期付款,则不享受折价131283元,实质是附条件的合同,即如果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就让利,否则被告则不享受折价,现因被告逾期未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货物折价131283元不是违约金,不应进行调整,原告主张全额货款及利息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因证据不够充分,也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对外销售自己生产加工的成品沙发是原告所供的皮革造成的,故对被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成都美**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双流品源皮革经营部货款314141.8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14141.8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率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宽限期内的实际支付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6元,由被告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