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邓*申请执行田**、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423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邓*申请执行田**、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己经生效的(2015)安居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义务:给付借款19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200元,申请执行费21900元,被执行人田**、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田**在重庆建**限公司有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现尚未退还,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安居执字第423-1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扣留。登记在田**名下的川AM3Y33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川A7SW00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已被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查封),登记在戴**名下的川J02799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已被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查封),现三辆车均不知下落。田**在船山区网签有住房一套(建筑面积:88.9平方米),戴**无登记房产。田**、戴**在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申请人现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15)安居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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