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申请执行李大烁、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大烁存款160974元,划拨后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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