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李大烁存款160974元,划拨后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罗**、于**与上诉人四川**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上诉人四川**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唐*与四川**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四川**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四川**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陈*与四川**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