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愿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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