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红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简阳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红兵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5月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李大烁存款72143元,被执行人李大烁自动履行案款366679元,被执行人李大烁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李**房产因另案查封处置中,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案款利息未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6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