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朝诉被告张**、被告中国人**司富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朝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元,由原告舒*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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