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诉被告四川仁**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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