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李和平、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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