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泛华**司成都分公司(委托贷款人),南充市商**成都高新支行(受托贷款人)诉被告丁**,丁**,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泛华**司成都分公司(委托贷款人),南充市商**成都高新支行(受托贷款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深圳泛华**司成都分公司(委托贷款人),南充市商**成都高新支行(受托贷款人)撤回起诉。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14.00元,由原告深圳泛**司成都分公司(委托贷款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