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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与丁骄阳丁水生祁巧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泛华**司成都分公司(委托贷款人),南充市商**成都高新支行(受托贷款人)诉被告丁**,丁**,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泛华**司成都分公司(委托贷款人),南充市商**成都高新支行(受托贷款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深圳泛华**司成都分公司(委托贷款人),南充市商**成都高新支行(受托贷款人)撤回起诉。

二、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14.00元,由原告深圳泛**司成都分公司(委托贷款人)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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