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绵阳市**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丰**有限公司、田**、王*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绵阳市**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丰**有限公司(下称丰**公司)、田**、王*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丰**公司、田**、王*和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青公司、田**、王**银行存款520万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丰**公司、田**、王*和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处520万元的收入或者执行价值520万元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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