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茂诉被告大英县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宅基地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茂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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