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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赵氏**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英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赵*水艺园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英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岭赵*水艺园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1800元,减半收取100900元,由原告长岭赵*水艺园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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