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邛崃市汇**责任公司与四川卓**限公司、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汇**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卓**限公司、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邛崃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卓**限公司、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汇**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执字第101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卓**限公司所有的四川华**有限公司17.9167%的股权,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执字第1013-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卓**限公司所有的米易县**有限公司21.14%的股权,冻结期限一年。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汇**责任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7465000元及相应权利予以确认,待上述冻结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卓**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汇**责任公司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邛崃执字第10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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