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自诉人陈某某以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自诉人陈某某表示已与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不再追究被告刘某某、程某某的刑事责任,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某某的撤诉行为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陈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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