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陈**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王**与侯*、侯配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安红**任公司与被告潘飞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芬诉被告四川省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自诉人陈某某诉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重婚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段*与中国人**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X与罗XX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