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安红**任公司与被告潘飞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住所地在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渠江村5组,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本案应由广安**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王**与侯*、侯配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芬诉被告四川省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徐**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自诉人陈某某诉被告人刘某某、程某某重婚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段*与中国人**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