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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